因此,如果说民主具有“普世性”价值的话,那一定是民主一般性原理所体现的“价值”,而不是民主特殊性原理所体现的“价值”,尤其是“西方民主”并不必然是“民主的一般性原理”的代表或体现。换句话说,“西方民主”模式并不是“民主”的唯一表现形式,“民主”并不等于“西方民主”或“西方民主”模式。真正的“民主”,其实现方式或模式应该也必然是多样性的,都必须以实现“民主”的一般性原理的“核心价值”为根本奋斗目标或以“民主”的一般性原理的“核心价值”为根本取向,特别是民主意愿必须与民主实现形式和客观实际效果或后果密切结合起来,偏向任何一方面或只强调某一方面都是片面的,最终衡量民主实现的标准只能是客观实际效果。这个客观实际效果标准是唯一的:只能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民众民主权利、经济权利的稳步实现和社会政治稳定,而不能造成社会的动荡、经济社会发展的滞缓倒退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下降和倒退,否则,这样的“民主”就无任何价值,就是一种灾难,必然受到世人的唾弃。
三、“西方民主”模式的优势、局限与“中国模式”的生命力
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甚至直到现在,当我们谈到“民主”时,不少人要么就把“西方民主”当成资产阶级“腐朽”的专利而完全否定,要么就把“西方民主”作为当今“民主”政治发展的唯一“标杆”。这两种观点是十分有害的。诚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重要源头的“西方民主”,其作为世界政治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是任何个人、社会组织、政党、国家(民族)都是不能否定或否认的,“西方民主”也必然有其合理内核,但“西方民主”的产生、发展是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传统等的背景因素、土壤,值得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学习和借鉴,但不是“完全照搬”或“生搬硬套”。
事实上,“西方民主”,包括西方民主模式:主要是多党(包括两党)竞争制、普选制和三权分立制,它们都经过二、三百年的发展,在某些民主的实现机制、具体制度安排和形式上具有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特点,特别是其中关于“权力制约”的某些具体制度、机制所发挥的“最不坏”作用值得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民主政治发展和建设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借鉴和学习,但必须适合本国特殊的发展阶段面临的国情、党情、民情和社情的需要,生搬硬套是绝对不行的。然而,“西方民主”,特别是“美式民主”,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过分强调“民主”的外在形式,并且往往以“外在形式”代替民主的“内核”,使“自由(市场)主义”泛滥,“私有制”发展走向极端,政府的宏观调空能力很弱,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造成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严重失衡,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甚至社会的动荡。同时,英美等国家不顾其民主产生的环境、土壤,以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强行向世界其他国家推行其“民主价值”和“民主模式”,曾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东欧等地区和国家造成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以所谓的“民主、人权”为旗号和利用“反恐怖主义”的机会,不仅限制、甚至取消国内民众应有的不少权利,而且伺机干涉他国内政,大肆谋求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利益,而把真正的“民主、人权”抛到一边,因此,“西方民主”的实质是为实现其国家民族根本利益服务的,其阶级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西方民主”最大的缺陷。然而,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全球化的发展和相互影响,近年来“西方民主”模式也出现新发展趋势:一方面不断反思、总结、更新自己的发展理念和模式,另一方面也吸收“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有益经验以弥补自己模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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